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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12-22  浏览次数:444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当前,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在不断地深入,学校在财务管理、人事任免、基建修缮、设备采购、科研经费分配、招生录取等方面的自主权不断扩大,这使得高校领导干部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的权力越来越大。在这样的情况下,高校领导干部如何正确行使权力,已成为国家、社会、学校共同关注的问题。
    一、高校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的现状
    加强对高校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在适当、适度的范围内对权力的使用进行约束和限制,保障权力的正确、合理、高效、透明运作,是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
   (一) “依法治校 ”指导下的高校权力制约机制。在高校现有的制度中,对高校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监控的相关制度已不乏其数。《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一部有关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必须遵循的最基本、最权威的法律,高校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了学校建设、改革、发展的各项法规、制度,为学校的正常运行与不断进步提供了制度保障。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校实行学校基层党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涉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和部署,学校改革和发展等重要决策、措施等重大事项及重要问题提交党委委员会议事和决策 ”的规定,《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制定并实施,对高校的组织领导及权力决策做出了最基本的规定。
   (二) “知识话语 ”权理念下的高校民主监督意义。从 “知识话语 ”权这一理念延伸,我们可以看到,话语和权力被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话语是权力实践的一种方式,而权力则是话语的潜台词。高校作为知识分子集中的地方,有着追求知识、民主、平等、公开的强烈愿望。高校干部、教师和学生的民主参与意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也比较强,民主监督的基础比较好。充分调动师生对高校行政权力实施监督对于高校领导的治校理念 ――“科学决策、稳定发展、和谐建设 ”都是十分必要的。另外,加强校务公开、处理来信来访、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对群众监督的途径及方式都做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拓宽了学校监督的渠道,扩大了学校民主的范围。
   (三) “阳光治校 ”方略实施下的高校领导权力运行现状。近几年,我国高校发展迅速,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层次不断增多,学校对内、对外各项事务越来越多,与社会建立的关系越来越复杂,在此过程中,规范学校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使学校保持活力、健康可持续地发展,建立相应的监督制度是一项基本且长效的举措。针对高校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主要领域:财务、基建、采购、人事、招生等,在高校现有的监督制度中,与之相应的有高校收费管理 “一把手负责制 ”、高校总会计师制度、会计委派制度、《教育部关于严禁直属高校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通知》、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 “阳光工程 ”的通知》、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等,这些措施都是针对学校不断建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所制定出相应的制度、措施,以保障学校稳步、快速发展。
    二、现有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及缺陷
    高校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是有监督的,而且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制度、措施,设立了相应的监督单位及职能部门。但高校内一些大案要案的频发已经很明确地给我们警示,现有监督管控机制缺位与软化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制度中的不足与缺陷亦是不争的事实。
   (一)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还存在制度空白,制度建立不及时,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高校教育体制的改革,促进了学校的发展变化,新情况、新事物、新问题不断涌现,但针对这些新生事物,相应的制度措施、监督体系未能及时跟进,没有将新事物的利弊得失加以充分的研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出现了监督的盲点或死角。高校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还存在制度空白,有些问题存在已久,但解决问题的制度没有及时建立,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一些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过于原则宽泛,缺少具体实施措施;一些制度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不少制度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存在着重制定、轻执行现象。
   (二)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过于宽泛,缺少具体实施措施。面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生事物,不管是事前预防性的,还是事后补救性的制定一些制度、法规,很容易造成高校建章立制可操作性、针对性不强,笼统、概括的现象存在,这也造成了高校监督管控机制的空档局面。如近年来,党中央关于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 “三重一大 ”),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要求,教育部组织起草了《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直属高校贯彻执行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讨论稿),都明确要求高校领导班子按照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明确党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要以正式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 “三重一大 ”事项作出集体决策,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治校能力,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这一举措正是为了增强现行制度的针对性及可操作性,细化原则,保证实施到位。
   (三)存在重制定、轻执行的情况,甚至出现“有章不循,有制不遵 ”的现象。制度的建设以执行为出发点和归宿点,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制定了的制度容易被束之高阁,在实际工作中避而远之,或者在运用过程中随意性增大,不按章办事,违规操作。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制度的严肃性与实效性,也违背了 “依法治校 ”的准则。监督制度的执行力缺失或弱化,主要有执行组织领导不力、制度宣传不力、执行领导干部表率不力、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等方面的原因。虽然我国高校监督机构的设立体系较完整,覆盖面也较宽泛。如监察、审计、财务、国资,这些都是高校内部的监督机构,但却缺乏相应的制度法规来协调各监督机构及部门的行为,它们往往各自为阵、单兵作战。沟通与合作不甚密切,这也成为高校监督制度中的一大缺陷,其组织协调性、系统配套性有待提高。
   (四)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我国现有针对高校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的制度,对高校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约束,起到了关键作用。但从实践过程来看,虽然对领导干部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要求,但其真正发挥效能是要有相当成熟的条件的。一方面,需要领导干部自身的党性修养及个人素质;另一方面,更需要相应的执行、监管机制的配合与协调,保障其监督管控机制效能的充分实现。此外,我国高校内部的监督机构为数不少,如监察与审计部门,还有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民主党派等等。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摆上重要位置,认真贯彻中央反腐倡廉决策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统筹推进,不断以反腐倡廉建设新成效为高校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三、进一步加强高校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的途径
    加强以高校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为重点的规章制度建设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研究:
   (一)强化教育,夯实基础。教育是基础,有着引导、示范、警示的作用。加强监督、防治腐败从源头抓起,离不开科学、规范、有效的教育宣传。定时间、定目标地对高校领导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教育,是高校监督管控机制的基石,也是高校内执行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丰富多彩的教育内容来看,这其中既有积极向上的模范、榜样鼓舞人,也有用违纪违规的警示案例,既有广泛宣传、增强廉政意识的普遍性、典型性教育,也有针对性的大案、要案个性化教育。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其目的是着力解决突出性问题、苗头性问题,使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加强自身党性修养,提升反腐倡廉意识,筑起坚实的防腐拒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主动预防,全面预警。加强预警防范制度建设,把预防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针对高校内从事基建、设备、修缮招标、升学考试、人事管理等岗位的党员干部,一定要完善有关各项权力风险管理的评估,督促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针对高校内部招标的制度建设,也要制定相关评委纪律和专家承诺书,对相关评委和专家明确职责,给予廉洁提示。另外,我们要不断地总结经验,借鉴国外办学的模式和做法,对重点领域、突出问题狠抓常管,预防与惩戒相结合,提高高校领导干部的认识,从根源上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例如,我校根据上海市教育纪工委的统一部署,结合学校实际我们研发成功基建管理、设备采购、科研经费管理的运用管理系统平台,着重对一些重点部门进行监管,真正做到了 “制度 +科技”的广泛运用。
   (三)把握难点,突出重点。目前监督管理工作仍集中在事后监督,而通过监督管理主动发现案件隐患的不多,预防性的事前、事中监督比较薄弱。加强对高校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还是要抓住那些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专项监管,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体制机制漏洞。要使领导干部了解制度、崇尚制度、敬畏制度、维护制度,要建立重要制度执行责任制,针对重要领域、关键环节或重大事项的制度执行,做好责任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大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注重对监督制度执行效果的评估。在制度设计方面,应注重监督制度的流程设计,明确监督与被监督者双方的地位、职责、义务、权限以及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实实在在地发挥监督作用。
   (四)程序清晰,目标明确。许多规章制度由于过于简单化,重实体、轻程序,特别是在有关组织管理机构的决策机制与程序上,没有程序安排或程序不严密、不规范,操作起来随意性大,失去了权力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并助长了滋生腐败现象。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对制度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针对性和系统性。要讲求科学,坚持科学立制、民主立制,提高制度建设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为制度的执行赢得更广泛的认同基础。如在民主决策方面,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主决策制度,对人员组成、审议事项、表决方式、活动方式与时间、责任追究与承担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告知全体教职员工,同时充分发挥校院两级教代会履职制度,使权力在民主与制度的轨道上运行。
   (五)责任细化,惩处有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项基本性制度,对提升领导干部职权的合理性、有效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应进一步推进此项制度。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探索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明晰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增强责任追究的规范性,维护责任追究的严肃性。根据出现的问题,区分情况,具体分析主要责任、次要责任,逐层负责,并做出认真及时相应的处理。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监督责任制,防治监督流于形式。完善的惩治制度能起到威慑、警示的作用,让广大党员干部了解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明晰各项违纪违规的惩处力度、清楚权力底线与道德底线,自然地成为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的一道警戒线。切实做到有法有纪必依,执法执纪必严,违法违纪必究。坚决查处违纪违规案件,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六)内外监督,增强合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指出: “要发挥党内外监督主体的作用,主动听取党外人士意见和建议。 ”要高度重视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把科技手段融入制度的设计之中,把电子监察、网络信息技术、新兴媒体等与反腐倡廉监督机制有机结合起来,为有效创新和执行制度提供科技支撑。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明确各监督主体的地位、职责、义务、权限,加强相互间的协同、配合,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如建立健全纪委、监察与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
   (作者:李 伟,发表于《上海党史与党建》2013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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