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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解读
时间:2020-03-10 阅读次数:

解读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基本遵循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02-03

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基本遵循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解读之一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程威

  党员、群众可以通过邮寄信件、当面反映、电话反映、网络举报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检举控告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为充分发挥处理检举控告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目标任务,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规则》着眼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制定《规则》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完善激励保障机制,调动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介绍。

  据了解,《规则》发布之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适用的法规制度主要是中央纪委1993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建立干部定期接访制度,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了解社情民意;对检举控告情况定期综合分析,为党组织科学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对举报失实的澄清正名,保护干部谋事干事的积极性;建设覆盖全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此次制定《规则》,是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有利于提高问题线索受理处置的规范化水平,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在正确轨道运行。

  《规则》共10章58条,主要规定了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检举控告的办理、检查督办、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中工作要求和责任等。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和最大制度优势。“《规则》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定制度、立规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则》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向同级党委报告;要求配合党委巡视巡察工作,切实发挥检举控告社情民意“晴雨表”、政治生态“风向标”的作用。

  什么事情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怎么进行检举控告?检举控告人有哪些权利义务?这是不少党员、群众关心的问题。《规则》体现群众路线,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

  “《规则》明确了检举控告受理范围、检举控告的具体方式、以及检举控告人的权利,保障监督权利有效行使。”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介绍,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依照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党员、群众可以通过邮寄信件、当面反映、电话反映、网络举报等方式反映检举控告问题。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检举控告人可以提出保护申请等。

  值得注意的是,《规则》专设一章,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强调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比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此外,实名检举控告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还可以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在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的同时,《规则》也坚持保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利,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失实检举控告可以采取发函说明、当面说明、通报等方式予以澄清正名,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规则》还注重强化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制约和监督。比如,《规则》对检举控告受理程序作出规范,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分级负责、分工处理,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件的内部移送、向上报送、向下转送工作机制。同时,加强检查督办,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存在问题典型、久拖不办等情形的,可以发函交办;对交办的检举控告,存在超过期限仍未办结、推诿敷衍等情形的,可以进行督办。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作出了明确规范,要求强化宗旨意识,耐心听取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严格遵守保密、回避等制度规定;在处理检举控告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解读

提升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范化水平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02-05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徐杰

  近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印发施行。《规则》对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检举控告的办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中工作要求和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不断总结提炼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经验,提高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范化水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在正确轨道运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目标任务,要求“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战略部署,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建立了干部定期接访制度,对检举控告情况定期综合分析,对举报失实的澄清正名,陆续建设覆盖全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规则》的制定,体现了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比如,在总则中单列一条规定,“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

  梳理可以发现,《规则》通过规范检举控告受理程序、对检举控告加强筛选和研判、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制约和监督、加强检查督办、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和责任等制度设置,以确保处理检举控告权的全流程工作都依规依纪依法、始终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规范检举控告受理程序。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编号登记,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建立健全对检举控告件的内部移送、向上报送、向下转送工作机制。“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加强对检举控告的筛选和研判。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经过筛选,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要求监督检查部门不得随意处置检举控告,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认真甄别,属于受理范围的在综合分析、适当了解、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分类处置;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经报批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

  强化内部制约和监督。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反馈内容应当包括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等。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定期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加强检查督办。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存在问题典型、久拖不办等情形的,可以发函交办;对交办的检举控告,存在超过期限仍未办结、推诿敷衍等情形的,可以进行督办。

  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强调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要求工作人员强化宗旨意识,耐心听取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严格遵守保密、回避等制度规定;明确在处理检举控告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规则》对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作出规范,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与现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衔接配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就确保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依规依纪依法要求落实到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解读

严管厚爱 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02-06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程威

  “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近日,中办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对被检举控告人如何正确对待检举控告作出了明确规定。

  党员干部应如何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检举、控告是党章、宪法赋予党员、公民的重要权利,处理检举控告,也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的重要方式,是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表现。因此,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要充分尊重和保障群众监督的权利,习惯在受监督的环境下工作生活。

  然而,近年来的信访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一些人出于一己私利,诬告陷害他人,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对此,《规则》坚持保障合法权利原则,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为防止诬告陷害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近年来已经做了大量工作。比如,去年8月开始,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12388举报网站开展功能升级,增加诬告陷害相关纪律和法律责任提示功能,“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为严惩诬告陷害行为,此次印发的《规则》明确了完备的制度要求,既对诬告陷害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又明确对诬告陷害的严肃处理,同时为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机制。

  明确界定诬告陷害行为。《规则》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强调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严肃处理诬告陷害行为。《规则》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或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从重处理。通报曝光诬告陷害典型案件,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对失实检举控告,可以采取发函说明、当面说明、通报等方式予以澄清。比如,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通报情况。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据了解,去年以来,黑龙江等多省纪委监委制定惩戒诬告陷害行为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建立惩戒诬告陷害行为工作机制,对于恶意举报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及时公开曝光,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澄清正名,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规则》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则》在要求党员干部正确对待检举控告的同时,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加强分析研判,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的予以纠正,对诬告陷害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充分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解读

充分保障党员群众监督权利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02-07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近日公布施行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统一,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进一步畅通了监督渠道,有利于保障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权利。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群众监督制度,保障党员监督权利,《规则》集中体现了这一要求,为保障党员、公民监督权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撑。其中,既明确了检举控告受理范围,又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更对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回答了怎么进行检举控告、检举控告人有哪些权利义务等党员、群众关心的问题。

  明确检举控告受理范围。《规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依照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规则》在总则和分则中有多处规定对畅通、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作出明确规范。比如,第七条规定,党员、群众可以通过邮寄信件、当面反映、电话举报、网络平台等方式反映检举控告问题。此外,《规则》还规定,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明确承担信访举报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及时发现问题线索,更好服务群众。

  实践中,不少检举控告人对检举控告有疑虑,害怕遭到打击报复。对于这一问题,《规则》中有多处对此作出规定,有助于打消检举控告人的担心,保障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利。

  保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利。《规则》第三十五条将“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列为检举控告人权利。第四十七条则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要求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等,并在第五十二条规定了相应追责情形。针对被检举控告人,第三十七条将“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列为被检举控告人义务,第四十九条则明确提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损害财产、名誉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规则》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设专章对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作出规范,强调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规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承办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

  “《规则》对党员、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作出规范,必将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完善激励保障机制,调动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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