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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六大亮点之四】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统一决策、一体运行
时间:2019-01-07 阅读次数: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要求,在指导思想上,明确“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在领导体制中,规定“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规则》具体在管辖范围、监督检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审理、请示报告、措施使用等各个环节,建立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扣紧纪委监督执纪和监委监察执法的链条,体现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要求,实现执纪与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例如,《规则》第五十七条提出,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审查调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理工作。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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