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立足有效监督制约,在健全内控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上着力,针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和权力运行中风险点作出严格规范,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环节,规定了具体审批事项,体现了全程管控、从严把关。
在线索处置环节,第二十条明确“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第二十三条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确保对问题线索处置全程可控。
在谈话函询环节,规定谈话函询之前要严格审批,谈话内容应制作谈话笔录,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在初步核实环节,规定“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审查调查环节,突出强调党委(党组)对审查调查处置工作的领导,严格报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严格管控措施使用,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应当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
在案件审理环节,规定纪律处理或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