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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 为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保障
时间:2018-11-30 阅读次数: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改革开放40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保障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方面的基础性、主干性法规制度逐步健全完善,对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形成并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

改革开放后,针对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邓小平同志指出,“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明确提出廉政建设要靠法制的思想。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针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滋生蔓延的态势,江泽民同志强调,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反腐倡廉工作要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党的十六大以后,面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新特点、新变化,胡锦涛同志指出,“必须继续在完善制度上下功夫,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发挥法规制度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指出,“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只有建好制度、立好规矩,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到反腐倡廉各个领域、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各个方面,发挥法规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才能筑起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堤坝’”。强调必须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强调加强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建设,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防止“破窗效应”和“稻草人”现象。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求,并及时落实到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中,成为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

改革开放以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丰硕成果

法规制度是治党治国之重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推动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改革开放之初,我们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文革”的教训,制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为拨乱反正、恢复和健全党内政治生活、推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16年,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既要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定,也要结合新的时代特点与时俱进,拿出新的办法和规定”的要求,在总结党的建设新成果新经验基础上,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

不断强化监督,把监督作为第一职责。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积极健全党内监督体系,制定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围绕制度构建体系,为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发挥巡视监督利剑作用和派驻监督“探头”作用,制定并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制定加强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实现巡视、派驻全覆盖。为强化监察职能,相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制定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此外,还制定修订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等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监督制度体系。

严格行为规范。我们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然要求广大党员清正廉洁、严格自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于1997年试行、2010年修订,对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后,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化繁为简、突出重点、针对时弊”的要求,将其修订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成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崇高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同时,制定、修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丰富完善了相关行为规范。

强化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戒。没有规矩不成其为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加强纪律建设。要扎紧党规党纪的笼子,把党的纪律牢牢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心上”。我们制定并三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深入总结监督执纪中的新经验新做法,进一步拧紧党纪螺栓、扎紧制度篱笆,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突出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政治信号。同时,先后制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系列规定,《政务处分法》也正在抓紧制定中。

不断规范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体制机制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的一条重要经验,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制定并修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应负的责任作出了制度性安排;制定《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对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的主要任务、程序、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

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内部监督。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执纪者要做遵守纪律的标杆”。我们先后制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规范了相关工作程序;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强化纪律检查机关的自我监督。

有效保障党员权利。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我们制定并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了党员享有的权利及相关保障措施,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在全球化背景下,腐败犯罪越来越呈现出跨国(境)趋势,反腐败国际合作势在必行。我国于2003年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6年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批准书和政府声明,正式成为缔约国,在研究实施公约过程中,积极推动反腐倡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坚持追逃防逃两手抓”。党中央把反腐败追逃追赃提升到国家政治和外交层面,纳入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倡导构建国际反腐败新秩序,积极参与制定相关规则,推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等建立反腐败合作机制,主导制定《北京反腐败宣言》和《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为全球反腐败治理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

改革开放40年来,反腐倡廉地方、部门制度建设也取得了积极成效。各地区、各部门为贯彻执行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实施办法;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需要,制定了大量法规制度;不少地区和部门还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委托,做了大量法规起草调研论证和法规试点工作。这些不仅对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发挥了重要制度保障作用,还对形成上下衔接、严密科学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增强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系统性、协同性、整体性。

改革开放以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稳步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牢牢把准政治机关的定位。纪检监察机关是我们党重要的政治机关,把握正确方向是第一位的要求。在方向性问题上,纪检监察机关始终保持清醒和定力,在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方面,坚决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头等大事和首要任务,把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和制度治党、依规治党重要思想和相关要求贯彻落实到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全过程各方面,确保法规制度制定始终处于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指引之下、切实体现党的意志主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强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强化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以实际行动回答“窑洞之问”。

以党章和宪法为根本遵循。党章规定了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组织行为规则和铁的纪律约束,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根本行为规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我们制定修订反腐倡廉法规制度,都是先从梳理党章和宪法相关要求做起,将党章和宪法中的基本要求细化、具体化。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便是从梳理党章关于“监督”的规定着手,将党章强化党内监督的理念和精神落实在条例条文中;监察法的制定,是将宪法所确立的监察制度进一步具体化,是我们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生动实践和鲜明写照。

坚决贯彻体现管党治党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管党治党作出系统理论分析和政策指导,在理论上不断拓展新视野、作出新概括,取得许多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强调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调紧盯“关键少数”与管住“绝大多数”相结合,做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强调领导就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强调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聚焦监督第一职责,形成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四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深化发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创造性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等。我们在这些重大创新理论指引下,与时俱进制定修订系列法规制度,推动实践深化发展。

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统一。全面从严治党,既要靠理想信念的引领,也要靠党规党纪的保障。必须坚持以德为先、确立高标准毫不动摇,守住纪律底线一寸不让,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既发挥道德感召力,又强化纪律约束力。2015年同步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集中展现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条例坚持党纪严于国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以依规治党推进依法治国。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党员比例超过80%,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党员比例超过95%。依规治党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政治保障,必须通过依规治党带动和推进依法治国。比如,原来的行政监察针对的只是狭义政府,而不是广义政府,范围过窄,在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的基础上,制定监察法,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

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实际问题。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就是从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针对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法规制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针对巡视职能发散、重点不突出的问题,聚焦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发挥利剑作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针对可能发生问题的关键点、风险点,规范了基本程序和纪律,构建自我监督体系。

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法规制度要做到务实管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必须不断从实践中汲取营养,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措施总结提炼为制度,把党的建设中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反腐败斗争的新实践,转化为制度成果。十八大后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都是基于对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体现了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

坚持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效,必须坚持唯物辩证法,既讲“两点论”,又讲“重点论”,在兼顾一般的同时紧紧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在整体推进中破解重点难题。领导干部是党的执政骨干,只有管住“关键少数”特别是高级干部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全面从严治党才有震慑力和说服力;广大党员是党员干部的主体,管住这个“绝大多数”,全面从严治党才能保持良好氛围和环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关键少数”开始,引领和带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约束党员、干部,管住了“绝大多数”。

高度重视法规制度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始终高度重视法规制度执行力建设。在法规制定环节,便紧紧围绕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住,强调必要性和可行性有机结合,确保法规制度于法周延、于事有效。法规颁布实施以后,更是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决心,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通过强有力的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确保法规制度能够落地生根,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成为党组织和党员的刚性约束。

改革开放40年来,取得的成就已经载入史册,新的更加艰巨繁重的任务正摆在我们面前。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是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重要制度保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永远在路上的恒心和韧劲,一刻不停歇地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新成效,为我们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改革开放不断推向深入,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营造风清气正、海晏河清的良好环境。(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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